●致銓敘部:警察「因公殉職」標準太苛(林鍵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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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國道警察每天面對的工作環境,永遠不知道危險在哪裡,但知道危險隨時會降臨,國道兄弟每天擔負維護用路人安全的工作,自身卻在毫無保障的恐懼感中執勤,陳啟瑞學長的遭遇,其實我們都知道,誰遇到了都躲不過,但我們知道那是我們的宿命,誰叫我們選擇了國道警察。
沒有對等尊嚴撫卹
從警不到5年,已經見證好多位前輩英勇身殞,卻沒有得到對等的尊嚴、身後的榮譽,和遺族最需要的撫卹。回想民國101年11月在國道3號處理交通事故慘遭用路人失控追撞過世的康志榮學長,最後也只得到銓敘部「因公死亡」的認定,而非「因公殉職」。表面看來,兩個字的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對於逝者跟活著繼續為國家奮鬥努力的同仁,卻是天差地別。評判這一切的關鍵,就只在「冒險犯難」這個極其主觀的認定標準。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冒險犯難」要件,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者。
然而,當家屬還深陷在失去至親欲尋求精神支撐時,一句「不符冒險犯難」的話,是多麼殘酷的重創家屬:「我的兒子、我的丈夫、我的父親因公執行職務慘遭撞死不算是冒險犯難?」我們都知道警政署的無奈甚至無力,何嘗不想為我們基層第一線執勤的員警爭取榮譽,但處處受制於銓敘部。
冒險犯難萬鈞之重
因此,在銓敘部的審查委員們做出「因公殉職」或「因公死亡」的判定之前,或許應親自感受高速公路的工作環境,體驗車輛以110公里以上的速度在身旁疾駛而過,是否有較槍林彈雨般更高度壓力與危險,當能做出精確與更客觀的認定?
這樣在高速車流中冒著不可預知隨時遭撞的風險,即使心中想著下一個可能是我,為了保護當事人、還給用路人安全的道路環境,盡速排除事故,還不能算是冒險犯難,那什麼才是冒險犯難呢?沒有親身經歷往往難以感同身受,如今「冒險犯難」這四個字如同萬鈞之重,壓在每個國道員警心中。衷心盼望這一次,學長跟遺眷可以得到他們應有的光榮跟照護。
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