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誌路口支道應注意 里港警提醒須停等再行
2024.09.30 11:20【EZway生活報報╱記者王筱萍╱屏東報導】
有關網傳「無號誌路口支道停讓,停車時必須雙腳著地或停留3秒」的說法,並不屬實。實際上判定「停車再開」的標準,是以「車輛是否於路口停止線前完全停止後再行駛」作為依據,並非看腳有沒有放下來,只是基於安全考量,會建議騎士可以手握手把、腳撐地的方式停車。
組長林中安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要如何區分道路為幹道或支道?在道路上看到「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等,均屬於支道。所以駕駛車輛在路口會車時,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同在支道或幹道時,轉彎車要讓支道車先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停車再開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第177條:「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若違反上述情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如違反上述情節,將依同條例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里港警分局分局長温基興呼籲,無號誌路口的支道車輛必須停車再行駛的規定並非新政策,這一要求已經在交通安全宣導中推行多年;針對網路上流傳的「停車時必須雙腳著地或停留3秒」的說法,並不屬實。實際上,停車的關鍵在於將車輛完全停止,並仔細確認左右無來車後再繼續行駛,警方在執法時會妥適錄影蒐證完整。警察局希望通過持續加強宣導和執法,進一步提高駕駛人在路口停車讓行的觀念及對路權的重視,以提升整體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