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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駕行車不穩走走停停露餡、引警注意攔查送辦!

2018.05.11 19:20 pm【EZway生活報報╱記者蔡彥宏╱嘉義報導】
竹園派出所副所長梁榮哲與警員羅瑋日前執行轄區夜間巡邏勤務,巡經金山大華路口見有一名男子駕駛A*P-1*65號自小客車走走停停有行車不穩情形顯有可疑,梁、羅2執勤員警為維護車輛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安全,遂立刻靠近示警將車輛攔停並要求車輛駕駛人下車出示證件配合查驗身分之際,沒想到員警一靠近上前欲向男子拿取證件時突然聞到由該名男子駕駛車內及身上散發出濃厚的酒氣飄散撲鼻而來,經警方向男子邱○○詢問是否有酒後駕車情形,邱男在警方的追問下見事跡敗露難逃遭查緝之事實情況下,遂主動向警方坦承於駕駛車輛前有跟朋友相聚聊天小酌了幾杯,也因為喝的太晚返家後被太太念了幾句而致發生不愉快,並因此負氣開車外出,怎知會那麼巧碰上警察巡邏經過而因為自己酒後行車不穩被攔下了。
此時邱男不斷的向警方表示可否網開一面原諒他下次絕不再犯等語,並且一再向警方表示只是剛由住家開車行駛短短距離而已,惟不知此舉危險駕車行為已造成自身及他人的危險,且無論「距離遠近」酒後駕車即有可能發生危險,經警方當場對邱男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酒測值高達0.82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犯嫌邱○○(45年次,沒有前科)也因喝酒後與家人鬧情緒並駕駛車輛外出而遭酒測,並因酒精濃度測試測值超過法定標準涉嫌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警方當場將邱嫌帶回派出所訊問,訊後案依涉嫌公共危險罪嫌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所長陳立敏表示:「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酒後駕車肇事案件仍不時有發生,為顧及其他用路人行的安全,警方仍將持續加強交通執法工作,江嫌酒駕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五年內酒駕兩次、拒絕警方酒測等,除處以高額罰鍰及講習等,都會遭吊扣駕照。對於本次員警認真執行勤務查獲酒駕行為,適時防止交通事故意外發生,值得嘉勉;另也籲請民眾若有應酬飲宴應養成在喝酒過後的“心”習慣,即:搭乘計程車好放心、代客叫車好貼心及指定駕駛最安心,確實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讓自己快樂出門,平安回家,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關心您。